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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9年11月一家汽车销售商处定车,签了协议也交了定金。协议空白处特别注明“2010年2月7日前未到车,客户方可选择退车,并全额退定金。1月30日前电话通知车辆情况” 商家未在1月30日前打电话通知,而且看样子2月7日肯定也不能到车。请问律师朋友,协议的“全额退订金”之约定是不是无效的?是否应按双倍返还视之?另外“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否有区别?谢谢!

其他 2010-02-05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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