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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

离婚 2014-01-06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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