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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前年八月份在一家单位上班,面试时答应转正后签定合同并缴纳保险。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正式转正,但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在十一月份时递交要示缴纳保险和签定合同的申请,之后单位出台一项政策:到这家单位工作一年后才可以上保险。之后到2009年6月份,我又递交一次要求缴纳保险的申请。领导一直借故推托不给缴纳。7月份,当时还欠两个月的工资计3000元。我实在对领导不满,于是拿了办公经费8000元就离开了单位。后来单位催促回去交结工作,我便回去了,因其他人的原因未交结成。再后来单位也不催我回去交结工作了。我这样做算触犯法律吗?

仲裁 2010-02-06 20: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过错: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满一个月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劳动者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未办理交接及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等转移。 劳动者过错:侵占单位款项。 你可以将单位诉至仲裁,要求赔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一倍工资,补缴社保保险,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如对解决咨询的问题有所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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