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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代表我局连续工作10年以上40余名聘用人员向您了解、咨询有关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 详细情况: 1、就拿我自己作为例子,我是1998年3月(每一年同与局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我局从事司机工作,2007年年底国家颁布新劳动法前夕我局为逃避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给我们这批聘用人员放假为期一个月(但我们没有休息),如果我们还想再次工作的话前提是我们这一批人不要1998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及补偿,才能有资格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由本人自行缴纳,2008年后局里才给我们缴纳单位部分(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100%,如2013年度单位缴纳4824元,个人缴纳1929.6元)。 2、我们现在工资1200元,我们县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司各单位和我局应该是同等级的,但为什么别人工资会比我们多?我们工资是否可以提高,是否可以与同等级单位聘用人员工资相同,是否可以享受同工同酬? 3、我们的医疗保险(给我办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否可以给我们办理?是否可以给我补交1998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我们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既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给我们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给我解决职工问题? 要求: 1、我们还要哪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 2、我们怎样维护、行使、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仲裁 2014-01-03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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