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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号中午12点左右,到酒店参加朋友的婚宴,到达酒店后,酒店保安让我们停在指定的摩托车停放处,大约一个半小时吃完宴席后,去取摩托车,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并立即报了警.酒店方面说:只提供停车位,无看管责任,请问在酒店的指定停车处发现摩托车丢了和酒店没关系吗?酒店方面是不是有责任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10-02-05 18: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停车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所持证据的优劣,从不同的角度主张权利: 1、停放在酒店的免费停车场的汽车被盗,假如停车人是为消费而将车停放于该场所,并持有酒店的消费凭据的话,停车人是消费者,酒店对于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停车场所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2、另外,停车人也可以从保管合同的角度来主张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可见,假如从保管合同来主张权利的话,酒店停车是没有支付停车费的,在保管期间,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原则上酒店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酒店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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