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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事实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除了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后发出的一个简单的带威胁性质的通知外,至今都没有向劳动者出具文本规范的解除或终止书面证明)后,劳动者能否得到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谢谢啦! 紧急啊 附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女 ****年**月出生 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诉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诉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按照2007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要求被诉人按照“申诉请求事项第一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3、要求被诉人以二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工资(08年4月-6月)。 4、要求被诉人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纳部分。 5、要求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并报销其从事销售工作以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见附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以下简称:本人),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转为合同制工人。1990年至2003年13年间,先后任**********(以下简称:公司)七厂装配工、车间统计员。因企业股改转制,公司根据劳部发[1998]3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精神,2003年11月原劳动合同协议废止。又根据*****[2003]52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置换及竞聘上岗实施办法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本人与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重新(变更)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08年至今在公司成套事业部先后从事车间统计员和产品销售工作。 截至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在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至今已有15年。本人在工作期内遵章守纪,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积极进取,无任何本人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 2008年3月底,本人因为销售工作出差在外,却接到公司成套事业部打来的电话,说是本人的合同期满,公司与本人将不再订立劳动合同,要本人回去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深感惘然和委屈。因为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已过去一个多月,按照往年常规的做法, 本人只需在劳动合同到期, 并接到公司通知后, 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即可。但这次,公司在已确定和 本人不再续签合同 的情况下,又不 及时 的通知本人,使本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还在为公司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做着艰苦的努力和资金上的投入,给本人在经济上、精力上和精神上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伤害。 4月初本人回到公司与公司相关领导反复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向公司表示愿意保持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以避免前功尽弃和经济上的损失,但都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被拒绝,公司坚持单方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劳动合同,并于4月底强行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综上所述,被诉人无视并违反《劳动合同法》,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给申请人经济乃至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要求被诉人按照2007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要求被诉人按照“申诉请求事项第一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被诉人以二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工资(08年4月-6月两倍共计6个月)。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诉人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纳部分。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要求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从事销售工作以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诉讼 2008-07-23 00: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有区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08年以前的仅有经济补偿金,08年以后的还有双倍赔偿金,事实劳动关系就没有双倍赔偿金。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的约定,而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又无明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只要是法定的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单位还是必须承担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还是建议要签订劳动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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