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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残疾人个体户,从2007年五月份就在网上看到了由国务院通过的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费现在应该是免收的,但今天(2008年7月22日)工商所的还是强行收取我的工商管理费,收费的时候他们说《条例》还没有实施。这是为什么呀。我可不可以起诉他们?要是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谢谢

行政管理 2008-07-23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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