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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钱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三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后赵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愿退伙。随即,合伙企业以外的刘某经孙同意入伙,入伙时,孙、钱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之了刘。赵离开合伙企业2个月后,借款到期,但是由于经济不景气,产品无销路,合伙企业已严重亏损。信用社要求赵、孙、钱、刘四人承担债务。赵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承担债务;刘认为债务是在自己加入之前就欠下的,不应由自己承担。是吗

其他 2014-01-06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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