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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张某被同村朱某和桑某雇佣去育苗室工作,张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大腿骨折,及时在本县医院做的接骨手术,手术当时很成功,双方也没多想,顾及同村多年的关系决定私了此事,手术一个月后,双方在同村杨某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接骨手术费用有朱某和桑某负担,同时给张某10000元的赔偿,等到腿恢复好,可以做取钢板手术时朱某和桑某负担取钢板的手术费用直至出院,出院以后有任何问题有张某自己承担和朱某和桑某无关。 但是当手术做完的第八个月钢板突然断裂,需要做二次手术,因为二次手术比较突然,张某的家人先安排张某住院联系手术事宜,只是打电话告诉了朱某和桑某;第一次手术失败需要做二次手术。但是朱某和桑某从未露面,张某一家人认为救人要紧当时也没催促,2012年6月进行二次手术,手术过后卧床休养了1年零6个月,于2013年12月30日张某在朱某和桑某的陪同下去工人医院进行取钢板手术,当医生说手术需要押金40000元的时候,朱某和桑某只支付了10000元就不再支付,从入院到手术到术后休养已经花费5500元。但是朱某和桑某总是借口没有二次手术取钢板10000元肯定够就不在愿意支付。现在距离受伤当时已经两年半了,这事该怎么解决?

其他 2014-01-20 0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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