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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分,我在长安东大,朋友介绍做彩钢板。介绍人曾在西安彩钢板任职,工程基本结束时,不知什么原因介绍人离开建大公司,在工程结束时,因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修理,甲方找到建大公司维修,建大公司在未通过我的答应把工程维修结束,验收合格后。我去建大要人工费时,公司却把他为工程做的维修费,材料费,招待费,车费,送礼费,25696.5元扣除我的百分之75, 19574.5元我 人工费才15440元,结果人工费一分未拿到。我想通过法律,不知道能否拿到我应得的人工费。

其他 2010-02-07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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