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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妻和网友见面被网友强奸了,经过是这样的,那天我前妻去我们市里的开发区找工作,他那网友给给她打电话,说他来市里,叫我前妻在那里等他,等到了他,他来了再车里聊了一会,我前妻就说回家,他说送你回去吧,见他好意送回来,就顺便说了一句,上来喝点水吧,他就跟着上来了,进了屋我们就闲聊,聊了一会他就强行把我前妻的裤子脱了,我老婆说不行,他就干了我前妻,干完以后那男的说去吃饭去,我前妻就和他去吃饭了,吃晚饭他就走了,就这么个经过,我前妻和我说了,我很气,我就以我老婆的口吻把那小子约了出来,我把他的双手捆绑了脚也挷了,打了他一顿,然后我就开着它那车把它拉到离我家门口200米的庄稼地里,我和他说是私了还是公了,他说私了,说给我2万,我说不行他就说3万,然后说5万,最后他给了我打了一个3万的欠条,他说先给2万,一会给拿过来,一会他说去拿我就给他松绑叫他拿去了,他那车没开走,一会打电话叫我去拿,我没去拿,他说明天一块给,我说你那车你不开走啊,他没回来,早晨9点多10点的他打电话说他凑齐了,叫我去哪里拿,我没去,我就叫他来我们村的村口,哪里有摄像头,我特意找了个有摄像头的地方,结果那小子报警了,把我抓了,给我定了个敲诈罗索,在看守所里关了18天办了个取保候审,派出所给我们调节的,现在叫我前妻在告他可以吗,需要什么证据,电话记录,还是QQ记录,还是派出所给他录的口供,派出所给他录的口供他承认了和我前妻发生性关系了,这个可以告他吗

刑事辩护 2016-08-20 14: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况之下,案件还转移到公诉科,那是因为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之后,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所以移送,如果检察院的公诉科认为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的;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可以由亲属申请或者委托专业律师申请,能否取保候审,要由办案机关审查,办案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你好!证据不好调查,仅仅有录音是不够的。
  • 报警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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