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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5月拿到商品房钥匙,当年没接好暖气就没用,2011年供暖期使用了暖气,我家原装的暖气管道、暖气片,发现两处暖气管道渗水严重,墙体起泡发霉,多次找物业,以上报待批为由供暖期最后算是修了,但只修好一处。2012年另一处仍渗水严重,这年楼下入住,房顶漏水而我家墙体渗水共同遭殃,两家多次找物业最后也算修了,但还是没找解决根本问题,2013年问题再次出现,我们找物业,物业拒不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承担质量保修”的承诺,加之物业服务协议规定“供暖线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以过了三年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还口出狂言,让我随便去告,这又进入2014年了,我该怎样维权?请律师帮我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其他 2014-01-09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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