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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6年进入一家私企,2013年11月份提出书面辞职报告,12月份交接完后离职,期间公司于2003年为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从2000年起计缴费,每月公司和我共同承担,从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无其他保障。劳动合同未签,工资只支付到2013年6月份,至今仍未支付剩余部分。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提供补偿金?需个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如公司年底前支付我剩余的5个多月工资后能否继续要求补偿金?

其他 2016-10-18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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