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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1988年结婚,生有一子。2002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归妻子抚养。离婚时,我哥没有分得任何财产,但他依然每月给予其子抚养费(注:其子现已工作,每月有固定工资,大约1500元/月)。2009年3月猝死,之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我哥自认识前妻以来,直到他们离婚时,都在我父母家吃饭,期间没有给我父母任何生活费。而父母均年事已高,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是父亲的退休工资(大约1300元/月左右),母亲没有工作,且身带残疾。我哥死亡后,单位给予一定的抚恤金等现金,共计5万元左右。请问,按照法律程序,这笔钱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4-01-05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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