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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8月27日来到深圳市一家幼教机构上班的,他们当时说的一年的聘用期,按照合同法,试用期是一个月。但是他们跟我们说试用期三个月,因为刚毕业,觉得工作经验重要也就隐忍了。1月19日,我去找领导请婚假,她不批,说如果要请婚假就要自动离职,说可以请事假;为了保住我的工作,我就说行,请事假。由于当时她不在单位,她说假条可以明年再补。可是现在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我的工资却没有到帐,打电话问才知道,原来领导打过招呼说我请假没有经过她批准,这算是自动离职。但是即使自动离职,我前面也干了将近20天,也应该发给我工资啊!

诉讼 2010-02-09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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