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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单位推荐和国家选拔(1:6)我获得了2005年的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在语言培训期间和出国期间,单位按我待岗计算,只支付给我基本工资、国内单趟路费和国内语言培训学费。回国后发现原有的单位被合并,单位并且还要搬家(来回太远,来回单趟要6个小时),考虑到我的合同今年7月份到期,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后期发展,我最早在去年6月份提出了辞职申请。 公派出国事宜我与国家签定专门的协议,要求我回国工作两年,但没有要求具体的单位(国家签订的协议在今年6月份到期)。目前我与单位只签定三年的普通聘用合同,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截止到现在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14年。 去年6月份我提出辞职申请后,多次与领导协商,单位不同意。经过多次的恳求,单位近几天同意我的申请,要求赔偿我培训期间单位提供的基本工资、养老和来回差旅费。请问我是否该支付相关费用,如何支付。

国家赔偿 2010-02-12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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