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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目前的电子技术公司工作半年左右,是最初级的技术人员,公司在当初的劳动合同中,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在离职一年内不得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相应有竞业补偿,金额为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公司人事解释说,可以当成补偿总额为3个月的月工资,劳动合同上写“将补偿总额均分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季度,并于每季末支付当季补偿金额”,而好像国家规定竞业补偿金必须是每月发放,不知道公司的竞业条款是否已经违法,对我的竞业约束无效? 最近要跳槽,特来咨询,谢谢律师解答! 小弟感激不尽

其他 2014-01-15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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