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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两个人的股份公司,由于我和法定代表人有矛盾,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印章在公司的情况下到公安局报印章作废从新备案刻了印章,致使公司各种报表无法进行。我到工商局咨询(以谎称事实)让到公安局刻章处办理,到公安局刻章处说只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登报声明就给办理,可以到法院申请解决,到法院不予立案还是让到公安局刻章处处理,说这是行政管辖。请问到底该到什么部门? 一是法定代表人这样刻章符合法律规定吗? 二是公安局刻章处依据北京市公安局规定说他们是合法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三是我该怎么办?法院、公安局刻章处、工商局均说不归自己管,到底什么部门才能解决?谢谢!

其他 2014-01-16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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