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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要修改经营范围章程修正案中应注明章程的第几章第几条不明白

其他 2017-11-02 2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内容都不一样,看你们的经营范围在第几章第几条啊!
  •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一致。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修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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