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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09年8月底进入公司,11月底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12月上旬公司已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为理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与本人同时接到通知的员工占公司20%以上。当时公司让我们签收《解除劳动合同书》,按劳动法支付补偿金,但因太突然而且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我们都没有签字,多次想与公司领导联系但直到解除合同日也没联系到,解除日前一天将我们的办公用品收回、考勤卡收回。而且公司5日发工资的,到7号还没发给我们,公司说这是代通知金,要我们签了解除书才给我们,在我们的一致要求下(我们这段时间正常上班的),才发给我们了。公司是在要求解除合同后去相关部门就裁员备案的,理由是子公司一个案子失败并目前无其他案子开展。 请问: 1、以子公司项目失败,目前总公司无其他项目开展为由的裁员理由是否成立(之前公司一直对员工说项目只是延期,将在2010年4、5月完工) 2、公司裁员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中的代通知期是否合理 4、仲裁时是否可以申请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否可以申请除代通知金及补偿金外,并要求公司支付仲裁完前(1、2月)的工资 谢谢!

其他 2010-02-14 11: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完前(1、2月)的工资的,公司裁员理由可以成立,关键是程序是否合法
  • 1、我认为如果公司所述属实的话,是可以作为裁员理由的。关键在于公司的裁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 2、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公司的裁员方案是要报劳动局批准的,如果未经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 3、如果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金,就没有代通金了。 4、不可以。 其他若还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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