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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有经济纠纷,我提供欠条、录音证据。我在外地所以让我哥作为代理人。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没有到场,代理人也没有。可现在法院却要再开庭,并要求我必须到庭。让我叙述欠条签订经过。现在马上过年,我不想去。请问法院要求合理吗?我是原告,被告一直未露面,我很不理解。

其他 2020-03-07 21:1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出庭,你的这类案件没有强制你出庭的法律规定。 如果满意本回复,请采纳。
    【追问】请问法院已下传票给我哥转达我,我该履行什么抗诉程序吗?谢谢!
  • 法院无权要求原告本人必须到庭
  • 录音同样可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同样,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都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 您好!1有欠条或借条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支付;如果没有欠条或借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如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录音等证据;2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3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付费;
  • 情况一、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凭银行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等就可向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因为转账记录等可以证实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二、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应该认为出借人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处理思路和上面情况类似,会要求借款人进行举证和说明,如借款人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会认定此笔借款已真实发生。
    情况三、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此种情况下,出借人难以通过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已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出现此种情形,如若借款人抵赖,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讨回借款,难度便比较大了。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如若双方都不能进一步的举证,人民法院就难以认定事实,一般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即可。
  • 没有强制你出庭的法律规定
  • 你不是必须到庭。
  • 合理。。。。。
    【追问】请问合理的法律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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