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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合伙做矿石生意,没有成立公司。其中一个合伙人与工厂签订了合作合同,货到厂后,工厂汇钱到合同指定的账户。12年下半年有批货到厂后,13年上半年厂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但是合同上的当事人因不在工厂所在地,不方便去取银行承兑汇票,写一份委托书传真到工厂,委托另一合伙人代其去工厂取承兑汇票,代为取票合伙人拿到票后就占为己有,拿这笔钱70万投资其他生意。13年8月又私自联络买家,卖掉了堆场里的剩余货,货值30多万,目前此人一再拖延,无钱还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该怎么办?受人委托领取了银行承兑汇票但未归还。当事人的这些行为构成刑事罪吗?

诉讼 2014-01-18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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