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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6月在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2年1月给我签合同,公司于2014年1月与我解除合同,手续未办,请问如果公司与我解除合同,我可以不可以追要在11年7月至12月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其他 2014-02-14 0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过仲裁时效,,,
  •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 过了。。。。。。。。。。。。。。。 可以要补偿什么的。。。。。。。。。。。
  • 已过仲裁时效。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我在仲裁法里看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这个情况要求的双倍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现在与公司的合同还未解除,也算劳动关系存续,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呀?
    【回答】你好,你的理解与通说不一致,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只是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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