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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正月结的婚,婚后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太大,现已分居互不过问对方的情况,而且他婚前对其 收入情况、年龄及性格爱好有所夸大或隐瞒.

离婚 2008-07-25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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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如果因收取彩礼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 彩礼的性质为赠与,可以不返还,除非未在一起生活或生活时间很短.
  • 如果因收取彩礼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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