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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月时由于合同纠纷产出了欠款(30000元),2007年11月一审败诉(规定在11月30日前还钱),我不服上诉,2009年12月终审败诉(维持原判),但我不服气一直没有还钱给对方,进行庭外和解。现在我不想拖下去,想把钱还给对方,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2倍罚金是从什么时候计。2.我除了还本金与利息和对方的诉讼费,还有其它的费用吗?现对方要求追加:①2个月误工费7200元(他说应该是每欠一年要一个月,现已计少了)。②查证费和交通费:800元 ③。精神损失费:1000元。这些费用合理吗?

其他 2014-02-24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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