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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2004年协议离婚时,孩子和房子归我哥所有,我哥不次性补偿女方2万元,由于种种原因,女方2006年变更了孩子的扶养权,2008年6月,对方通过法院又将房子判给双方的孩子,法院对该房子最后的执行期限是6月28日,而我母亲自2005年10月----2008年6月,一直一个人居住,生活自理,6月17日晚,我母亲一人在室内,女方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未经允许,以要房为由,私自闯入室内,与我母亲发生口角,辱骂,致使老人摔倒在地上后关上防盗门扬长而去,后又二次返回,与邻居一起再次进入室内,看了一眼就走了。我母亲在邻居的帮助下报了案,当晚上医院拍片,造成右胯脱臼及坐骨下支粉碎性骨折,在牵引治疗13天后,去世,我到派出所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治安处罚,不予支持,派出所只是要求我上法院去进行民事赔偿,但我们证据又不是很充足,派出所出警时,只是用手机向对方打了一个电话,简单地了解了一下情况,现场笔录对双方都没有做,到现在他们都认为做笔录不需要。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08-07-26 0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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