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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银行转款凭条,被告承认曾经收到该笔款项,但否认是向原告借款,主张是原告向其还款。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必有其基础关系(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究竟是借款或者是货款,将银行转款凭条与借款合同书、买卖合同书一对照就可以认定。但社会生活中订立口头合同(口头借款合同、口头买卖合同)很常见,且合同法第10条明文规定口头合同有效。原告根据口头借款合同从银行向被告转款,手头唯一的证据就是转款凭条,他拿不出借款合同书。现在原告以转款凭条作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收到这笔款项,但抗辩说是原告向其还款。 问题一:这种情形,法庭不能以转款凭条只是证明转款而未能证明被告借款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问题二:法庭应当采用从证据推定内容的方法,推定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时责令被告就自己的抗辩主张(是原告向被告还款)举证吗? 问题三:法官不能只按生活常理分析而轻率地否定流水账其证明力吧? 问题四:法官不能以原告提出银行转款(汇款)凭条,甚至被告也已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之后,仍然要求原告进一步证明该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不能证明,即以原告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吧?

其他 2014-01-22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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