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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同王某合伙成立公司,每人出资25万元,但王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登记他一个人出资,下半年,王某提出,两个人经营不方便,不如我一个人经营,我每个月给你10000元的利润款,最后我同意了。合同上是这样写的“一、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王某)必须每月支付乙方壹万元的利润款。二、甲方根椐市场行情有起落,甲方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接受行情实事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王某先后支付了10万元的利润款后,就再也不付了,原因是企业亏损,实际没有亏损,他也没有同我协商。因为拿了利润款是没有工资的,2009年至2012年我在公司借了20000元的生活费。2012年合同期满后,我起诉归还25万元的投资款,在法官调解下,扣除了20000元的借款,23万元的投资款归还给我。因为我在公司做了4年整,只拿了10个月的利润款,3年多基本工资都没有,25万元的利息也没有,所以我现在起诉他再支付10万元的利润款(按时间算应是38万,我这10万元的计算是3年多的工资),在法庭上,法官说你没有工商登记,不是股东,不可以拿利润款,我说没有利润款,那我这三年不是白干了,请问律师,没有工商登记但事实投资了,法律上算不算股东,象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王某支付利润款?

其他 2014-01-23 21: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利润款实际上是承包款。你是股东,公司让王某承包,他向你交承包费。你如果又上班,应当另算工资。投资款在退伙时可以另外取走,但不应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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