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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3年10月24日向某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由2003年10月25日零时至2004年4月24日24时止(半年)。2003年12月11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在2004年12月23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调解达成了协议。2005年元月5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请问保险公司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还是按新的“人损解释”标准核定保险赔偿金?

争议解决 2016-10-16 21:4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最多可以赔1万,死亡伤残金是11万,如果医疗费超过交强险的限额一万元,在没有商业险的情况下,估计只有双方协商,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吧,剩下的费用要具体看是什么费用,估计大部分都是死亡伤残内的吧,但是你要做好心理准备,肯定是不可能百分百赔完的,因为医疗费会按照社保的标准来,扣除自费药,一般都是赔70%-80%左右,其它费用也要由病情来审核的。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先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再由责任人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赔偿的,则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责任人和责任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超过部门再由责任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工伤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的时间: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 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保险赔偿金。
  •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 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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