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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为配合家乡新农村建设,同意将位于龙岭镇台头村(原属于潭口镇)店门口组住宅((两层土坯房结构)住宅面积163.35㎡,围院面积185. 445㎡,合计348.795㎡)进行“空心村”改造,并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旧建新。 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拆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 的原则,对要求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拆迁房,按统一规定的建房面积,建房设计,建房时间进行安置,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多退少补”和有偿置换。不要求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拆迁户,则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我们要求安置三套宅基地(80—90㎡/套)。房屋拆完后,村委会除补助规定的拆迁费,不提安置问题,在未征得就在户主拆除旧房原址上兴建村委会办公楼,得此消息,我们曾回家阻止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因房屋被拆,无房可居,也不可能天天守在那里,加之三兄弟下岗,没有固定收入,小孩读书,迫于生活,均疲于奔波,几乎没有过多的时间顾及,但之后,村委会办公楼还是建起了,期间每年曾多次找村支书协商此事,要求有偿置换宅基地用于新建房屋,可均被搪塞过去。一个正当,合理,合法的诉求在国家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村委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忽悠和搪塞,屡次置村民利益不顾,试问公理何在?作为台头村拆迁户,同样是被拆迁,同样是市政府改造工程,这么一个弱势群体,为何不能给于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待遇

其他 2014-03-12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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