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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第一次起诉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其管辖权经过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最终裁定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原告因证据不足撤诉。现在原告第二次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要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管辖权移送至南开区人民法院呢?(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住所地在汉沽,被告的住所地在南开区。被告在第一次起诉开庭审理中主张合同没有履行,原告只是提交了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结算单一份,)

其他 2014-03-13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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