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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的房子是使用权房,建筑面积大约30平方米.奶奶共有2个儿子和1个女儿.奶奶在2010年2月20日去世.堂姐和她的小孩2个月前迁入户口. 问题如下: 爸爸已经离世,作为他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奶奶是不认识字的,2个月前神智不是非常清楚,堂姐和她的小孩迁入户口是否有瑕疵? 请尽快回复!谢谢!

调解 2010-02-21 16:5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首先考虑的继续承租人的人选是“同住同户者”,“同住不同户者”不能享有承租权;其次考虑原承租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再次,如果具备条件的是多人,先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则由出租人在他们之中指定。
  • 如果你对堂姐和她小孩户口迁入不服,应当在60天内向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很少有律师做针对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所以抱歉无法在公安局这块给你更多的建议。
  • 当面咨询
  • 可代位继承,户口问题不是重要问题。
  • 使用权房是没有继承权的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 使用权房是没有继承权的,堂姐和她的小孩迁入户口的问题到可以请律师调解一下的,如果是不合法的,对你们是有利的,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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