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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被山东x小区雇用的销售人员忽悠,购买了一套房。合同写明2013年7月1日前交房。逾期30日以上则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购房合同退房。我在2013年7月16日和8月9日到现场,对方均说房子未完工无房可交。我在13年8月先后两次向对方交了解除购房合同及按合同退还全额房款加违约金的协商通知书。但对方以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他们给销售人员花了许多钱为由说退房是不可能的,并威胁说,你们可以去法院告,吃亏的是你们。那么多北京、上海的人都没赢......和我一样的许多武汉人都在13年10月被他们胁迫,在没有房屋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拿了房屋钥匙。难道购房合同就没有一点法律效果和作用吗。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调解 2014-03-17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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