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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好! 我是某公司的女工主任,2006年任职至今5年多了,后不明不白被叫做女工负责人,工作任务性质一样,不差分毫,但是一直以来公司没给我应有的副科级待遇,工资低于一般科员这合理吗?我是否该争取合法权益提出要求并索赔呢?请求专家给予帮助!非常感谢!

行政诉讼 2020-01-05 05:1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与公司交涉,要求给予你相应的补助。
  • 在劳动合同中,福利待遇指的是和签约员工一样的,福利是指五险一金或休假时间,待遇是指过年过节发放物品等。
    一、一般早劳动合同中都会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工资发放的时间做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发放的福利包括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
  • 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 这属于管理内部的问题,具体属于什么级别、应享受什么待遇,这是内部规章制度所管理的范围。
  • 如非国有公司,并无副科级待遇之说。
  • 没有明确规定应享受副科级待遇,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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