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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夫妻是重庆璧山居民户口,我是独生子女。我老婆有一个非计划生育的小弟但是很小就死了。我们已经计划生育一个女孩5岁了。请问我们现在还可以再计划生育2孩吗?谢谢

行政诉讼 2020-04-27 0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如果两夫妇结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有医院证明),并且只收养一个孩子,而收养的这个孩子符合《收养法》,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可到当地计划生育局领取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
    另外,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 你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 不符合生二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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