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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店面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多月亏本,提前通知了员工工资先发一部分,另一部分会晚发几天,(原定15日发放上月工资,本月先发放部分,剩余部分工资改为30日发放),没料到,15日发部分工资后,有1位员工没有辞职就擅自罢工,促使本店停业3天,后该员工又到劳动部门去,要我们支付其剩余工资和本月劳动工资(该员工做到14日),我们是可以支付其工资,但是也请他赔偿我们小店的损失,这样不对吗,为什么劳动部门要我们支付他所有工资还不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仲裁 2010-02-25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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