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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9月入职到2014年2月的还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吗?(一直没签合同)为什么有的说时效过了?2013年-2014年的11月的也不行吗?成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就什么权利都没有了吗?

仲裁 2014-02-09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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