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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12月入职的,合同是2012年12月到期,因为我在职的一段时间有几个月公司未给交保险,上班太累了,每月加班平均在60小时,故我以要离职为由未与公司续签合同,实际离职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请问,我能以公司未签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4-02-11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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