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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职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否按上海市职工收入标准赔偿

工伤赔偿 2014-02-13 19: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均不是按职工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3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95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均不是按职工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3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95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均不是按职工收入计算。。。。
  •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每月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每月本人工资的30%,孤老孤儿每月加发10%。
  • 两个月工资加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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