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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07年因县卫生局招聘考试,考试通过与原单位(医院)及卫生局签定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入院后单位与各位新入院职工签订了一份十年的合同,规定十年内不许辞职,否则将赔付2万元现金,请问这个合同合法吗?从入院到我辞职的两年内,单位未给买养老保险,而且该涨的工资没有涨,所以我从09年8月分辞职,现在单位起诉我没有按合同履行十年义务,要求赔赏2万元,请问我可以反诉他吗?我可以要求他给予补齐两年的养老保险吗?谢谢!

仲裁 2010-02-25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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