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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A,借款人B,承诺人C。 B向A借款20万元。 事后,A拿出C写的承诺书,承诺书上写有“因我C还款,需要由B向A借款”的借款陈述。 A向法院起诉:C是借条上的实际借款人,C出具了承诺书,要求C按承诺书承担归还借条上的借款及相关费用。 B向法院陈述,所借20万元与C无关。法院判定原告诉C是借条上实际借款人不成立,但同时判:C应按承诺书承担偿付借条上的借款及相关费用。 这样的判决对吗?借条上的借款与承诺上承诺承担的借款是同一借款吗?

其他 2014-02-12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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