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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群08年走上工作岗位的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的学生。 适逢大三(2007年上)的时候,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来我校招聘三加一(即在大四的时候企业会资助10000块钱助学金供我们读书)。由于家庭困难,急于解决各人学费等问题,所以我们签了一份三加一定向协议。 协议上规定公司在我们大四的时候资助我们每人一万块钱的助学金,用做学费和生活费。要求毕业后在公司工作4年。若没工作到4年违约的要求退还一万块,还要求交纳总数为五千,按照在公司的工作月份递减的违约金。 08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08年7月15日,我们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前签订的协议为合同附件,总归到合同中。 请问这份合同在08年后签订,是不是不应该规定收取违约金了?至于先资助我们的助学金依照法律规定,在我们违约的时候,该助学金该怎么处理? 谢谢,我们31个同学在此谢谢你了。

其他 2010-02-25 16: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提供了专项培训,包括在读期间的助学金,则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能要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1万元培训费用总额,也就是说公司只能“要求退还一万块”,但“还要求交纳总数为五千,按照在公司的工作月份递减的违约金”,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 由于公司未招聘你们付出了助学金成本,如果你们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仍然可要求你们按该协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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