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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为被依法追剧刑事责任,原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0年1月10日到2012年10月22日。我是201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2日解除的劳动合同。刑事拘留期间原单位没有出具任何证明(比如停薪留职的证明)。请问从刑拘到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原单位是否发放一定的最低生活费用?

其他 2014-02-16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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