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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所属的某项目欠付A公司钢筋款110余万元,后A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书面通知甲公司。B公司为实现该债权将我司诉至法院,要求我司支付110余万元本金及约13万元利息。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若开庭审理我司必然败诉,将支付本金、利息和诉讼费。故甲公司在案件初期即确立了力争通过与B公司和解,仅支付本金而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处理方案。为争取更多谈判筹码,甲公司尽量拉长诉讼审理时间,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开庭时间。B公司在得知甲公司申请管辖权异议后即主动联系甲公司,试图劝说甲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甲公司随即向B公司表明,其明知管辖权异议无法成立,但仍会坚持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出上诉以拖延审理期限。如乙公司想尽早讨得欠款,可撤诉并且不再追讨利息及诉讼费用,甲公司方将及时支付欠款本金。如乙公司坚持诉讼,甲公司将在一审之后提出二审,乙公司即便最终可以取得本金及利息,但最早也将在数月之后。经过多轮沟通,最终B公司同意撤诉,甲公司仅支付本金110万余元,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问: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在诉讼中本该处于不利地位,但由于应对得当,反而化被动为主动,迫使债权人放弃了利息并支付诉讼费用。请结合案例中甲公司所运用的诉讼策略和案件的情况,分析在哪些情况下,运用类似的诉讼策略可以成功?相反地,如果不具备运用类似策略的条件,应当怎样减少损失?

其他 2014-02-17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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