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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做兼职老师,一对一辅导形式,前几天有事跟学校请了三天假,我带的学生还没有结课,我跟学生说如果你要上课学校会给你安排其他老师代课,学生说她也要请假 我们商量的是她请两天 否则上课的任务在规定期间就上不完了,但请几天等回家商量后跟父母商量后最终定,再给学校打电话请假,我以为她会打,就只跟学校请了自己的假(并谈好可能延长假期) 说学生也请 学校就没有给学生安排代课老师,两天后家长带孩子来上课 结果没有老师 就在学校闹了一番 期间有几个来看学校的家长嫌学校管理混乱就没有签约,我请假期间学校给我来过几回电话 接到两回 两回没接到 用短信告知人事老师延长假期两天,今天回学校后 学校以责任在我 承担学校声誉损失和那几笔没谈成的合约,准备劳动仲裁 后协商后 学校要扣除我全部课时费1700元 并罚五百 我和学校签订的合同中写到“造成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并没有写扣除工资 这合理吗?如果仲裁 我胜算大吗?谢谢!!

其他 2014-02-19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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