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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问题: 因为债权人(遗漏的继承人)没有申请, 也没有办理过提存公证,债务人是否可将要还的钱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 然后公证处根据债权人不认可的口头约定, 书面要求债权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然后领取提存款? 这种公证处书面要求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否可算自提存款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继承法: 继承人放弃继承,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再次,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放弃继承何来领取提存款? 法律上这份公证处要求债权人(遗漏的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然后领取提存款是否应该是无效的? 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2-18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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