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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月12日入职到现在的公司,入职后签定了一份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2005年我提出要拿劳动合同并要求将劳动合同改成年限为3年才与我们试用期为3个月的相符,但公司回复说原劳动合同已丢失且原劳动合同为3年,我就沒话了。于是到2007年公司才跟我签了第二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又于2010年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1月12曰到期。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口头说不续签劳动合同了,因当时我已怀孕故公司给我在2013年1月12日到期的劳动合同上续签到我孩子出生满1岁时到期,也就是到2014年6月24日(我哺乳期过完,孩子满1周岁),合同终止不与我再续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1、从我入职到2014年1月12日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公司有存在违法行为吗?如有请细答。2、终止合同后补偿金如何计算?3、如果公司只补偿2008年后的,我有必要申请劳动仲裁吗?4、公司只给了2007年和2010年签的合同,2004年签的说丢失了,这情况公司违法吗?

仲裁 2014-02-18 1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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