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申请人于2005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沧州康达制药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工资金额、工资发放时间、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并约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被申请人经营问题,在生产过程经营过程中,陆续拖欠申请人工资,发放工资的时间错后几个月之久。在被申请人停止生产过程中,被申请人强制要求申请人在家待业,并停止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只发放所谓的“生活费”。自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直到2009年,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

其他 2014-02-20 1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沧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