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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在一家公司由于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45900元的经济损失,公司按10%即4590元给予我处罚,三个月扣完。我月工资只有2400元左右,现已扣完。但每月扣款都达到50%左右,只给我基本生活费。有人说(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4-02-20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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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且不能达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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