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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在邯郸精美彩印厂工作,说的是600元/月,可是可是实发工资才450元/月,按说是每月8号才发的,但是实际发薪水时却是第二个月的28号(也就是10月28号),所以我11月底离职了。因为印刷厂借故所以只到现在第三个月(2009年11月)的薪水也没有给我。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0-02-27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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